死刑缓刑规定有什么内容 死缓的条件和报核程序规定是什么
2022-06-12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死刑缓刑规定有什么内容
一、死刑缓刑规定有哪些内容
我国刑法对死刑的判处、死刑的适用对象、限制条件、死缓的执行、死缓变更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死缓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死缓没有适用的独立性,所以刑罚体系中没有规定死缓。死缓只有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的前提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可见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凡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一般都可以适用死缓;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都不能适用死缓。死缓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没有确定的结果,只有导致两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即经过2年以后,或者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执行死刑。
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和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法律对这一条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靠审判机关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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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的条件和报核程序规定是什么
一、死缓的条件是什么
死缓是我国在实践中独创的死刑执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死缓并非独立的刑种,高度体现了我国保留死刑,但坚持少杀、严禁滥杀、防止错杀的一贯政策。死缓政策的施行,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降到了最低程度,达到了严格控制死刑的目的。
哪些人可以适用死缓呢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
1、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立即处死的情节等等。
二、死缓案件的报核程序规定有什么
在具体的司法判决中,“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必须考虑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才能确定其准确的含义。分则为某个罪配置死刑,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只有死刑的规定,这可以说是绝对确定的死刑,这种情况又有两种,一种是构成要件的规定非常明确,如绑架并且杀人的,处死刑,这种是立法者的推定,无须考虑“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另外一种是构成要件的规定不明确,表现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这种情况下,必须结合总则的规定,考虑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我的看法,由于1997年刑法删除了“恶极”的规定,这样,分则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就不能像其他的情节犯一样,可以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方面,而只能考虑犯罪的客观危害。也就是说,不能因为犯罪人的主观方面影响刑事的判断。二是包含有死刑的法定刑,这种情况必须考虑“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表面上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分则的规定,比如,只要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就不能直接的认定违法,但这是极不严肃的。不得不指出的是,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一个没有得到纠正的误区:通说认为,由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种排列顺序是死刑,所以应该优先适用死刑。这种主张违背了限制死刑适用的根本精神,同时也缺乏合理性。
综合上面的介绍,判处死缓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同时有相应的报批程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死缓案件的报核程序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