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
2022-04-28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杨仕勤,北京行政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治安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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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办案以及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物品之一,没有证据办不了案,没有证据的一方在诉讼中就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凡事都要讲证据,是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司法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证据依据不同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需求,那么,治安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详情参考下文。
物证
物证是以物质的存在、特征或属性证明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物证的特征是多样性,客观性,稳定性。物证的主要作用是:1.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2.物证是审查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3.物证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运用。已经查实的物证去审查、鉴别其他证据。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具有书面形式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用:书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书证是鉴别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依据。手写的书证与鉴定结论相结合具 有人身同一认定的效力。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主要是以录音、录像设备所反映的声像、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提供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通过原始拼接、剪辑形象、生动、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作用:直接认定某些案件事实证其他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因此对音像证据应认真审查方可用作定案的根据。
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
是指办案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勘验时对勘验情况和结果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区别是:
1、制作的主体不同。
2、制作的期间不同。
3、性质有所不同。
特点:
1、都是对有关物品、场所的调查活动的客观记载。
2、可以记录许多与件有关的事实情况。作用:综合证明固定证据审查判断其他证据恢复现场原状、判明案件真实性。
治安案件证据的其他分类: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3、本证与反证
4、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
证据一般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笔录等,治安案件的证据种类基本也是如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证据种类比如证人证言、笔录、口供等是无法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这种类型的证据被称为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是比不上直接证据的。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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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活动过程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一项重要工作,无论是从查清案件事实,还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非法排除规则都是十分重要的。那么,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将带来相关的介绍。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顾名思义,非法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的证据。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使用法律明确禁止的方法获取的证据。第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要求收集的证据,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方法以及证据的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初看起来,上述非法证据的界定是明确的,但是仔细考究,又会发现其中还有模糊之处。在具体案件的审讯中,人们对于方法、手段的合法性也会有不同的理解。
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语言应该具有精确性,以便社会成员明确地知晓法律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语言的精确性程度就标志着立法技术的发展水平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然而,社会情况是复杂多样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规定要想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持续的生命力,其语词就不得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就是说,法律语言既有精确性的一面,又有模糊性的一面。一般来说,法律语言的主要含义应该相对明晰,而边缘含义则可以相对模糊,或者,在较为抽象的层面上相对明晰而在较为具体的层面上相对模糊。《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其他非法的方法”确属模糊概念,但是立法者考虑到司法实际情况的复杂多样,只好采取这种模糊处理的方法,因为语言的模糊性可以保证其适用的普遍性。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要求法律语言具有精确性,法律的普遍适用原则又要求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这就是矛盾。人们不能奢望立法者制定出包罗万象而且尽善尽美的法律规则,因此只能由司法者在实践中面对具体问题时进行解释性适用,而司法判例就是这种适用的最佳方式。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立法机关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面临不同的价值选择。如果单纯考虑打击犯罪和查明事实的需要,那么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越少越好。如果单纯考虑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需要,那么非法证据的排除就是越多越好。不同国家的立法者必须努力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等多重价值取向中寻求平衡。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基于多种价值观念的考虑,世界各国一般都对非法证据采取区别对待的处分方式。这就是说,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既不一律排除,也不一概采纳。这有几种情况:第一,区别对待不同种类的非法证据,例如,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必须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必排除;第二,区别对待不同程度的非法取证,例如,严重违法或严重侵犯人权所获得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轻微违法或轻微侵犯人权所获得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三,区别对待不同种类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例如,一般犯罪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恐怖、暴力等严重犯罪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则可以不排除。
中国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思路也是区别对待。这在“两个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体现。如前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对非法言词证据进行了界定。第2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采取了两分法:第一类是法律明确列举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相当于法定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采用刑讯方法获得的被告人口供,采用刑讯或威胁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第二类是可经补正或解释后再决定是否排除的非法证据,类似于自由裁量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收集的物证和书证。这样的规定确实体现了法律规则的灵活性,但是也给该规则的适用带来了难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可预测性等基本特征。其中,明确性是核心,因为它是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的基础。明确性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就高;明确性弱,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就低。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规则的明确性标志着立法技术的水平高低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因此,立法者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应该尽可能使用精确的语言进行表述。然而,受概念的模糊性和语词的多义性以及社会语言的发展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法律规则往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或开放性,即主要含义的相对明晰伴随着边缘含义的相对模糊,或者说,在较为抽象的层面上相对明晰而在较为具体的层面上相对模糊。另外,为了满足普遍适用和长期适用的要求,法律规则也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立法者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使用“等”之类模糊化表述方式,也是无可奈何之举。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通过之后,立法机关的有关领导曾解释说:“对于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予以排除,有的建议对采用引诱、欺骗手段取得的口供也应当明确予以排除。经研究考虑:采用引诱、欺骗手段取得的口供、证言也是非法的,也应当禁止,但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影响较大,重点应当排除的主要是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明确列举,体现了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立法的角度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这种灵活性可能是必要的,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就会使规则的适用陷入难以统一规范的境地。
综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一定的灵活性,以便让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排除。司法人员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取证行为违法的严重程度;取证行为侵权的严重程度;犯罪案件的严重性;非法证据的证明价值;违法获取证据人员的主观状态;违法取证行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违法取证行为对司法环境的影响;违法取证行为对社会利益的影响等。这么多因素需要考虑,这么多标准需要把握,而且这些因素还具有多样性,这些标准还具有模糊性,立法者确实无法事前都作出精确的规定。但是,把这些问题完全交给具体案件的司法人员去自由裁量,那就会造成规则适用的混乱,特别是在当下中国的司法环境下。于是,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成为了司法人员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