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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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间计算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撤案有文书吗

2022-05-13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徐彤彤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事诉讼法期间计算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期间计算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为规范刑事执法,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现就刑事拘留期间计算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归纳。

一、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 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 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二、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 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 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 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三、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四、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 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对于刑事诉讼的时间计算有关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此类问题最为关键就是自己的案件属于一定的期限,这样就可以在有效的时间内完成自己的利益寻求,对于自己的事情的解决更是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刑事诉讼,自己一定要留意。

刑事案件撤案有文书吗

刑事案件撤案有没有具体的文书

1、刑事案件撤案有文书,是《撤销案件决定书》;

2、《撤销案件决定书》是案件侦查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在我国也就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3、一般需要县级以上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

4、在刑事立案后,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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