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立功减刑幅度,诈骗自首可以减刑多少年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是如何认定的
2022-05-28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首立功减刑幅度,诈骗自首可以减刑多少年
自首立功减刑幅度,诈骗自首可以减刑多少年
诈骗自首减刑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审判中法官会给出合适的量刑。
一、自首量刑情节须考虑因素:
1、投案的动机;
2、投案时间;
3、投案方式;
4、罪行轻重;
5、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
6、悔罪表现等情况。
二、自首量刑情节从宽幅度:
1、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曹芳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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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自首是如何认定的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是怎样认定
一、交通肇事罪中对未逃逸主动投案,认定自首的分歧
交通肇事案件中未逃逸能否适用自首制度,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适用自首制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根据这条规定,发生交通肇事后,报警和听候处理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不应认定为自首。另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与自首的成立并不存在矛盾,自首属于刑法范畴,适用于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符合自首的条件,就应该认定自首,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畴,是在交通肇事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行为人规定的一种强制性的义务。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二、交通肇事中未逃逸主动投案,认定自首的分析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如果行为人未逃逸,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首先,这是罪与非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是针对犯罪而言。交通肇事罪,本身是一种罪名,受《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的约束,只有构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就是自首,在刑法理论中,不存在强制履行义务,实质是转化自首;另一种不构成犯罪,仅对一般的交通事故而言,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义务约束,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应给予行政处罚。其次,是法律效力问题,自首属《刑法》调整的范畴,而履行法定义务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调整,两者调整的范畴不同,《刑法》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应首先用《刑法》调整。最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积极投案,如果行为人未逃逸,主动投案,却不认定自首,势必造成行为人在肇事后不积极救助就逃逸,而后再来投案,这样不仅打消行为人投案的积极性,也加大了被害人的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就会成为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