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抢夺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2022-06-12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徐彤彤,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那么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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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骗儿童罪立案标准
1、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他们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二、拐骗儿童罪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且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4、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上文就是对于拐骗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的相关解答,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是家长或监护人的一种监护权,只要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了家长或监护人的监护,则就构成拐骗儿童罪。我国刑法对拐骗儿童罪的处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当然,要是在拐骗儿童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则应该数罪并罚。
抢夺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那么,抢夺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抢夺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8〕5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身份证号码441230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于2015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2017年11月8日因吸毒成瘾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3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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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22时许,李某华驾驶粤W96****号牌灰色女装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梁某某来到罗定市素龙街道机场路口华记汽修店门口路段时,趁在该路段等车的被害人邓某玲不备,将邓某玲手中的手提包抢走,抢得现金1500元多元及银套链等物。得手后两人返回本市**街道**村委**村**号梁某某家中分赃,被告人梁某某分得现金750元及银套链等物。2017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罗定市**街道**村委**村附近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并在梁某某家中搜获部分涉案赃物。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的女式银套链、银戒指总价值为1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某某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工作记录;5.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被告人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满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权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