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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判多少年 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有什么不同

2023-06-11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徐彤彤律师,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判多少年

  信用卡诈骗是经常构成的一个刑事罪名,其主要认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判多少年。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三、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判多少年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判多少年全部内容,现实中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都是恶意透支,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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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有什么不同

  你有没有使用过信用卡刷东西呢我们用信用卡来购物,用信用卡来分期买东西,用信用卡来还贷款,用信用卡解决燃眉之急。信用卡信用卡帮助了我们更好的生活,与此同时也常常会有诈骗与盗窃行为。下面就让的为大家带来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有什么不同的相关内容吧。




  一、关于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


  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二、关于信用卡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信用卡盗窃罪分析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使用;是指何种意义上的使用对此理论界的争议很大,有人认为,这里的使用不仅包括行为人将自己盗窃所得的信用卡取现、刷卡、享受服务,而且还包括盗窃信用卡后出售、转让而获利的行为。


  笔者认为,将盗窃信用卡后出售、转让而获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是正确的,但将出售、转让盗窃的信用卡的行为包括在;使用;的含义里却是不妥当的。


  首先,立法者是将原本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部分行为拟制规定为盗窃罪,而盗窃信用卡并且出售、转让信用卡的行为属于盗窃后的销赃行为,明显属于盗窃行为,如果综合盗窃信用卡的次数、数量、非法获利数额以及其他情节,具备盗窃罪法定条件的,自然应以盗窃罪处罚,而无必要对此行为作出专条规定。


  其次,尽管;使用;一词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作非常宽泛的理解,包括取现、刷卡、享受服务,出售、转让、甚至进行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收藏,但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原则上只有直接发挥信用卡功能的;使用;行为,才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中的;使用;。根据我国信用卡章程,信用卡具有以下功能;转账结算、消费信贷、汇兑、透支、储蓄存款等功能,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只能是以实现信用卡功能、用途的方式进行使用的行为,即必须是用信用卡进行交付结算的经济行为,不应当包括盗窃信用卡后出售、转让而获利的行为。


  最后,从法律用语的一般理解上看,广义的;使用;包括;出售;行为,但狭义的;使用;和;出售;是有着严格区别的。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出售与使用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不存在包容关系。例如,刑法将出售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单设两个罪名,如果;使用;行为包括;出售;行为,就没有必要将出售假币罪单设一个罪名,非法出售假币的行为,应定使用假币罪,这无疑是混淆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三、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有什么不同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一的客体。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主动状态。即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有什么不同的全部内容,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相关知识呢无论是信用卡盗窃还是诈骗都是不正当的行为,所以远离犯罪,履行义务。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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