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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立案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2023-06-11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徐彤彤律师,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条 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


  爆炸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


  投毒破坏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


  非法制作、储存或藏匿枪支的。


  以各种手段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


  过失致人死亡的。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


  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盗窃数额不足500元至2000元,但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


  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①殴打监管人员的;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狱内在押罪犯以各种方式逃离监狱警戒区域的。


  罪犯使用各种暴力手段,聚众逃跑的。


  罪犯组织、策划、指挥其他罪犯集体逃跑的,或者积极参加集体逃跑的。


  罪犯在服刑期间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


  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监狱警察赠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


  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它手段,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的。


  其他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情节严重的。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30000元的。


  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故意杀人致死或致重伤的。


  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


  强奸妇女既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以挟持人质等暴力手段脱逃,造成人员重伤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的。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数额在5000元至30000元的。


  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破坏监管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罪犯三人以上集体脱逃的。


  尚未减刑的死缓犯、无期徒刑犯脱逃的;剩余执行刑期15年以上的罪犯脱逃的;其他被列为重要案犯的罪犯脱逃的。


  暴动越狱的。


  贩卖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认为需要列为重大案件的。


  第四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或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







  案件中一次杀死>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暴动越狱,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影响恶劣的。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


  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轮奸妇女的。


  挟持人质,造成人质死亡的。


  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


  司法部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及毒品数量,可在规定的数额、数量幅度内,执行本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


  第六条 本标准由司法部解释。


  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于1987年发布的同日废止。







检察机关立案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首先,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其次,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再次,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最后,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机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立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正式侦查的依据,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认真制作。


  为了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了和。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为了贯彻落实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决定对人民代表立案的程序作了特殊规定:


  1.对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直接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情况。


  2.对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


  3.对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情况,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由县级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分别按照上述方式通报情况。


  4.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以外的其他地区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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