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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执行程序有哪些步骤 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2023-05-12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徐彤彤律师,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罚金刑的执行程序有哪些步骤

  罚金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种类,在刑罚演化史中从未消亡。罚金刑是指法院依法判处并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那罚金刑的执行程序有哪些步骤罚金刑的执行难点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罚金刑的执行程序有哪些步骤


  1、建立执行台账,实行跟踪监督。执行监管机构应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建立统一的执行台账,对于被判处附加适用罚金的应随主刑的执行一并建立台账。要对每一个被执行人的情况根据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罚金交纳方式、缴纳时间、缴纳数额进行跟踪监督,随时与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要求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情况,如执行文件的附本、缴纳罚金的附件等。对于逾期没有如数缴纳罚金的,人民检察院应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执行。


  2、对一缴纳和分期缴纳的执行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是否按判决书、裁定书指定的时间和数额执行罚金刑进行监督。如人民法院没有按指定的时间去执行,人民检察院应督促其及时纠正,抓紧执行。


  3、对强制缴纳执行的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是否应对被执行人采取该种执行方式,以及在采取该种执行方式时,有无违法进行监督。对不应采用强制缴纳方式或采用强制缴纳措施不合法的行为可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纠正。对符合减免缴纳条件的,如被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减免申诉或请求,人民检察院应在查明情况后,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免缴纳。


  4、对减免缴纳的执行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减免缴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不排除一些人为的因素而产生的对应该缴纳的被执行人给予减免缴纳的现象,这些现象是执法不公的一种表现,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减免缴纳罚金刑的监督。减免缴纳罚金虽然与适用的前提不相同,但罚金刑也是刑罚的一种,对罚金的减免就其本质而言也是对刑度的一种减免,因而,也是一种减刑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据此,对于执行过程中的减免缴纳罚金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裁定书送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依照减免缴纳罚金必须具备的条件,对这一裁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并参照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裁定及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因徇私舞弊 而对不符合减免缴纳条件的被执行人予以减免缴纳的,人民检察院应视其情节轻重及时建议有关部门对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查处。


  二、罚金刑的执行难点


  1、执行主体问题。目前,罚金刑的执行原则上归执行庭主管,而大量的民事、经济等案件已经使执行庭不堪重负,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另辟溪径,建立主管罚金刑执行的新队伍。


  2、关于罚金刑的减免问题,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均规定了罚金刑的减免制度,但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实施。要真正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必须将刑法中规定的罚金刑减免制度落到实处。但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罚金刑减免要求应由被罚人向负责执行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负责执行的机关进行审查。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减免罚金刑的条件是;由于遭遇了不可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对此必须把握两点:第一,必须是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第二,是缴纳困难确实是因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最后,就是减免的时间一般应在案犯主刑执行完毕后提出请求。


  3、罚金刑与附带民事赔偿及行为人其他债务的执行问题,罚金刑是对刑事被告的刑事处罚,因而必须优先得到执行,执行中有对抗案犯其他债务的优先效力。但因案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赔偿,从保护受害者的原则出发,应先满足受害人的受偿权后,再执行罚金刑。


  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罚金刑的执行程序有哪些步骤;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罚金刑都有了初步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罚金刑的适用原则,就是指法院在决定对犯罪人适用罚金刑时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犯罪人在判处刑罚时是否适用罚金刑应遵循的原则;二是确定罚金刑数额应遵循的原则;前者确定的是对犯罪人要不要科处罚金的的问题,后者要解决的是对犯罪人适用罚金刑后,科处多少数额罚金的问题。


  1、用以确定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罚金刑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刑法适用罚金刑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对单位判处罚金;


  二是;判处、、或者罚金;;


  三是;并处或单处罚金;;


  四是;并处罚金;。


  上述四种不同的表述,规定了不同的罚金刑的适用对象。凡是将;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和;并处或单处罚金;作为法定刑的犯罪均是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把;并处罚金;作为法定刑的犯罪大多是经济犯罪、贪利性犯罪或处刑较重的犯罪。


  基于此,对某一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某一犯罪是否应单独用罚金刑;其二,对某一犯罪是否应并处罚金刑。


  对某一犯罪是否应单独适用罚金刑,主要依据犯罪人犯罪情节的轻重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确定,只有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情况下,才能单独适用罚金刑。这是因为:第一,罚金刑相对于自由刑和生命刑来说是一种较为轻缓的刑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人适用罚金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对性质较轻的犯罪适用罚金刑,不会过分影响犯罪人的名声,也有象自由刑的执行那样给犯罪人留下污点而影响其下常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有得犯罪人的改造。第二,罚金刑毕竟是一种较为轻缓的刑罚,它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对犯罪人不予关押,因此;罚金刑不象自由刑那样具有积极的教化改善功能,而只有消极的镇压作用所以知决定对犯罪人单独适用罚金刑时,还应该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罪的可能性。如果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单独适用罚金刑很难达到制止犯罪、改造犯罪人的目的,所以对这类犯罪人不能单独适用罚金刑。


  对于某一犯罪是否需要并处罚金刑,主要看犯罪人所犯之罪是否明显带有金钱企图并由此获利,对明显带有金钱企图并由此获利的犯罪就并处罚金刑。一般来说,这类犯罪都是贪利性的的犯罪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其犯罪的动机大都在于牟取非法暴利。对这类犯罪并处罚金刑,依法给犯罪人经济上的惩罚,能够削弱犯罪人的经济条件,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而且对于社会上可能实施这类犯罪的人来说,可使其认识到实施经济犯罪可能会暂时得到好处,但最终会化为乌有,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经济犯罪的意念,不去触犯法律,从而预防犯罪。


  2、确定罚金刑数额应遵循的原则


  罚金刑数的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在对犯罪人确定适用罚金刑后,宣告对其判处多少数额罚金的裁判过程。确定罚金刑数额应遵循的原则,就是裁量罚金刑数额的依据。


  对于这一原则,世界各国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依据确定罚金刑的数额。也就是以犯罪人的行为和犯罪人的罪责为根据来确定罚金刑的数额。一般来说,情节较轻的犯罪判处罚金的数额就少一些,相反,情节较重的犯罪判处罚金的数额就多一些。


  ;以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为根据确定罚金刑的数额。即决定罚金的数额以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大小为依据,不考虑或忽视犯罪情节本身。例如:《巴西刑法》第43条明确规定:;法官在确定罚金刑时,应首先考虑犯人的经济情况。附款:虽判处最大限度的罚金,但如果法官认为罚金对犯人的经济状况仍是微不足道的,罚金可以增加2倍。;


  ;以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罚金刑的数额。也就是说在裁量罚金刑的数额时,首先应该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其次才兼顾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即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例如蒙古人民共和国、西班牙等国均采用这一原则。我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刑的数额。;这一条文虽未规定在确定罚金刑数额时可参照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但并不能说明我国罚金刑数额的裁量原则就是;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根据。因为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庆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这一是对刑法中罚金刑数额裁量原则的补充。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以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酌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刑数额的裁量原则。应该说,这一原则的确立是较为合理和科学的。理由如下:


  第一,它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马克思说过:;如果犯罪的概念要有惩罚,那么实际的罪行就要有一定的惩罚尺度,实际的罪行是有界限的。因此,就是为了使惩罚成为实际的,惩罚也应该有界限。;惩罚尺度以罪行的轻重来确定,而罚金刑尺度的标志是罚金的数额。罚金的数额主要取决于犯罪情节的轻重,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这是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罚金刑适用上的具体表现,因此,确定罚金刑的数额应以犯罪情节为主要依据。但是罚金刑毕竟不同于自由刑和生命刑,自由和生命人人生而有之,而金钱则不然,富者腰缠万贯,穷者一贫如洗,由于犯罪人经济状况的极大不同,同等数额的罚金给予他们的刑罚感受性也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在判处罚金刑时,应对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作适当的考虑,以缩小这种差别,使罪犯对刑罚的实际感受与罪刑的轻重相适应,从而真正实现罚金刑的罪刑相适应。


  第二,它符合我国量刑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裁量原则。罚金刑作为刑罚方法的一种,在裁量时也应该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以犯罪情节的轻重为主要的裁量依据。而且,犯罪情节是一个既定的事实,具有客观性,不随司法人员的主观看法而改变,所以,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主要依据裁量罚金刑的数额,可以避免法官的主观擅断。如果忽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单纯地看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就会使刑罚的裁量丧失客观的标准,从面也难以做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第三,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以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酌犯罪人的支付罚金的能力;的罚金刑数额的裁量原则,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贝卡利亚说过:;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


  这段话可以看出,刑罚目的的实现在于刑罚带来的恶果应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就罚金刑来说,如果不考虑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对犯罪人判处的罚金数额低于其承受能力,就不会使犯罪人感受到刑罚的惩治和痛苦,这样刑罚并没有给犯罪人带来较为严厉的不利的后果,也就不会对犯罪人产生震慑作用,因而就得不到预防犯罪、消灭犯罪的目的。相反,对犯罪人判处的罚金超过其承受能力,就会导致刑罚不能执行,影响判决的严肃性,从而损害法律的尊严,而且还会使犯罪人产生抗拒心理,不仅影响到罪犯的改造,而且可能导致新的犯罪产生。因此,在量定罚金刑时,参考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根据贫富不同而对罚金数额有所区别,才能使犯罪产生同等刑罚之感受性,达到犯罪预防的效果,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四,量定罚金刑时,参考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不会导致量刑的不平等。因为罚金刑的特点在于不具备人身性,对于支付罚金能力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惩罚效果。例如:判处10000元的罚金,对腰缠万贯的富人,就象九牛失一毛,丝毫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而对于一贫如洗的穷人来说,则可能意味着倾家荡产和负债累累。因此,对犯同一罪判处同等数额的罚金,从形式上看是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实际上对经济状况不同的人却产生了大相径庭的惩罚效果,导致了刑罚适用上的不平等。而;以犯罪人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酌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来确定罚金刑的数额,既考虑了犯罪情节这一客观的量刑情节,又针对罚金刑的特点考虑到了贫富不同的人对罚金刑感受的悬殊,可以避免上述矛盾的产生,做到了实质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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