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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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有什么量刑标准 毒品犯罪量刑最新标准

2023-05-12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徐彤彤律师,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贩卖毒品罪有什么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贩卖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类毒品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三个月刑期;




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类毒品一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六个月或一年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类毒品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类毒品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至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至六个月的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贩卖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类毒品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类毒品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至六个月的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贩卖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等苯丙胺类毒品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受雇运输毒品的;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的;


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的;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贩毒罪,这是走私、贩卖、运输、当中的一种具体行为,而在处罚方面是根据实际贩卖的毒品种类以及数量进行量刑的。




毒品犯罪量刑最新标准

“吸毒贩毒”:取消“合理吸食量标准”






缓刑:明确从严掌握毒品犯罪缓刑适用条件的原则


纪要首次明确了从严掌握毒品犯罪缓刑适用条件的原则,明确规定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纪要也明确强调要限制缓刑适用。


网络涉毒犯罪:明确定性


纪要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吸毒行为的定性。对于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一案多毒”:数量折算累加


当前毒品犯罪中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情况较为普遍,纪要对此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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