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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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车祸肇事后自首 自首的规定有哪些

2023-06-11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徐彤彤律师,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汕宇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认定是车祸肇事后自首

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自首的构成作了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根据该规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时具备了自动投案;如实交待所犯罪行,都应该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该条规定,使用于现有的犯罪人,本无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应否认定自首及怎样认定自首,却有不同的认识,由此导致了在案件处理结案上的差异。

一种观念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主动报告公安机关,是其法定义务的义务。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鉴于法规对其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告知义务,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处罚时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为自首。对肇事者事发后没有逃逸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如上述第一种观点所说,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在处理时应酌情从轻;对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则应视为自首。对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条虽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量刑的掌握上,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应比前者小。

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查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

笔者先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交通肇事犯罪案中,对肇事者在事发后未逃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情节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法律准绳的诉讼原则。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适用于所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人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人也应如此,并没有不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或者适用例外的特别规定。对符合自首条件的交通肇事犯罪人,不作为自首认定,侵犯了犯罪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对符合自首条件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人依法认定为自首,是严格法律办事,公正执法,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是对所有交通肇事者规定的应尽义务,但在交通肇事中,其中多数肇事者并不构成犯罪。《刑法》所规定的自首,是对所有的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交通肇事罪虽是交通肇事行为结果,但前者不一定是后者的必然。在交通肇中,不一定全部都可以构成犯罪,有些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对不追究刑事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应尽法定的告知义务的约束,这种义务并非刑法上规定的自首情节,对此,不认定为自首是恰当的。这种告知义务,是对一般交通事故而言。只要出现了交通事故,肇事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得到处理,也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对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者,在事发后逃逸,拒不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按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罚,不适用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本身是一种罪名,在刑法理论和刑法的规定中,就不存在告知义务,只存在自首情节,也只有自首情节,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告知义务,不能代替刑法上自首规定。不能将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两者混淆,以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否定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犯法人自首行为的认定和对《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适用。

三、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人没有逃逸,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情节,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具体体现,也是对肇事者公正处罚的具体体现,防止剥夺犯罪人所享有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权利。正确认定自首情节,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情节的规定,防止法官意志的随意性,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具体体现。

自首的规定有哪些

自首的相关规定

一、犯罪人怎样才能算自首

犯罪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这一条件包括:

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

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过程的细节。

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在司支实践中,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仅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的犯罪,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一种特别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自首,但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这些罪行必须是自己的罪行,而非他人的罪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正在审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而不能只是补充自己已为司法机关所知之罪的犯罪细节。

二、犯罪后自首可以减轻多少处罚

我国对自首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处罚自首犯罪的原则和基本的出发点。自首犯中犯罪较轻的,对犯罪人从宽的幅度是“可以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自首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处理犯罪后自首的一般规定,是处罚总原则。

首先,对于犯罪后自首的犯罪分子,无论罪行轻重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自首从宽政策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打击犯罪活动,但是并非都要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对自首的犯罪分子是从轻还是减轻要综合案件的各方面,全面考虑。在下列情况下,对自首的犯罪分子一般应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1、犯罪不是特别严重或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从全案分析不存在法定或酌定的加重情节;

2、犯罪人主观恶性不深,比较容易改造;

3、犯罪人自首比较主动、悔罪比较明显,交待罪行属实,反之,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文即是为您带来的“自首的程序有哪些”相关介绍。通过阅读上文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而一般如果犯罪人在逮捕时认罪,或者事后去公安局自动交代相关事项,那么就算是自首。通常在认定犯罪人有自首情节之后,那么法官在对其处罚的时候往往都会作出考虑,然后从轻或减轻处罚。至于实际减轻多少处罚,则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作出判断。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欢迎到进行咨询,这里有专业的律师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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