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看待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未遂?
2024-04-29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如何看待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主要受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制。该条款不仅惩罚成功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涵盖未遂情况。具体而言,即使行贿目的未能达成,只要行为人有明确的行贿意图并已着手实施行贿行为,但由于被发现、拒绝接受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实现,就构成了行贿未遂。
对于行贿未遂的处罚,刑法遵循“犯罪未遂从轻处罚”的原则。相比既遂犯,未遂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但依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既惩治犯罪又兼顾公正与人道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未遂在刑法中如何定义?
行贿未遂,是指行为人意图实施行贿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行贿行为尚未完成或者未达到预期的犯罪效果。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行贿未遂属于犯罪未遂形态的一种,其构成与处罚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行贿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向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提供财物,以期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 客观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行贿行为,如准备了行贿财物、与受贿方达成行贿意向、开始交付财物等,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完成全部行贿过程或者受贿方未能实际接受财物。
3. 未遂状态: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查处、行贿对象拒绝接受、意外情况导致行贿中断等),行贿行为未能实现既遂状态,即行为人未能成功将财物送达到受贿方手中,或者受贿方虽已收到财物但尚未明确表示接受并承诺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 社会危害性:尽管行贿未遂没有造成实际的贿赂后果,但其行为已对国家廉政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威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行贿未遂行为予以刑事追责,体现了刑法的预防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贿未遂的定义和处罚有明确规定:
1. 《刑法》第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条款确立了犯罪未遂的一般处罚原则,行贿未遂作为犯罪未遂的一种,同样适用这一原则。
2.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该条款规定了行贿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行贿未遂即是在试图实施此条规定的行为时未能得逞。
3.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条款明确了行贿未遂的法律地位,即构成犯罪未遂,并规定了对其应适用的处罚原则。行贿未遂在刑法中定义为行为人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已着手实施行贿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行贿既遂的状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行贿未遂行为应按照犯罪未遂处理,可以比照行贿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法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未遂的行为持坚决打击的态度,通过《刑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其违法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设定旨在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远离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