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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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第三人级别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2025-05-1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对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实施的行政行为,如果原告仅起诉一个行政机关,依照《行诉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行政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虽然此时该第三人是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但因《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被告的行政级别确定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而非以第三人的级别确定级别管辖,因此,此时应继续由原先受理的法院继续审理。如果原先受理的法院认为需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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