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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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物,合同不应认定无效

2025-05-1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买卖违法建筑物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对于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认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物,不应因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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