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何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何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2025-09-0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何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的判定主要基于两个核心原则:一是保障人权原则,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二是程序正义原则,要求所有取证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非法证据主要包括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书证、物证等。此外,侵犯隐私权、违反搜查扣押规定等收集的证据也被视为非法。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同法第五十四条:“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刑事辩护人能否查看全案卷宗?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享有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权利,这是保障辩护权的重要体现。这一权利旨在确保辩护律师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此规定确立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起即可查看全案卷宗的权利,但需注意的是,其他辩护人在经相关司法机关许可后,亦可享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确保了辩护工作的充分准备与有效进行。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因其收集方式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当事人权益或破坏程序正当性,需严格甄别并可能面临排除,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02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