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否主动调取关键性证据?
2025-10-0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法院可否主动调取关键性证据?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这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中对实质正义追求的原则之一,即通过适当方式补充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之处,以利于查明案件真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有何区别?
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则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而证据收集则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相关材料的过程。简而言之,举证责任关注的是谁来承担证明某个事实存在的义务以及未能履行该义务时的后果,而证据收集则更侧重于如何有效率地、合法地获得可以用来支持自己主张的信息或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法院有权并且有必要主动调取关键性证据,以此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