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判刑多久
2018-06-28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任、彭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陈毓春、被害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1日凌晨5时20分许,被害人罗某和朋友罗某玲等四人在酒吧喝酒后至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鑫玉洁会所按摩。罗某被分配在该会所三楼818房,安排了被告人杨某为罗某服务。杨某拿了一套一次性纸质衣服让罗某穿上,随后开始舔罗某的背部和脸部,罗某因酒后无力反抗便打电话给朋友罗某玲,罗某玲来到818房告知杨某只要按摩背部和手脚,其他地方不要碰,杨某表示知道。但罗某玲离开后,被告人杨某帮罗某按了几下又开始去摸其胸部,还将罗某的一次性纸质内裤撕破并伸手摸其下体。罗某对杨某说:“不要碰我”杨某不听,将罗某翻过来脱去其上衣,舔吸其胸部,最后拉开自己裤链强行与罗某发生性关系。罗某便叫“部长!”,这时足浴城的负责人进来,杨某才停止对罗某的侵犯。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某当庭否认控罪,称其认为是强奸未遂,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辩护人陈毓春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认定本案强奸事实的证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2、被害人陈述存在多处不一致的情形;3、证人证言并不能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4、本案无证据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5、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强奸被告人的意思,被害人所点的套餐本身就包含多项调情服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凌晨5时20分许,被害人罗某和朋友罗某玲等四人在酒吧喝酒后至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鑫玉洁会所按摩。罗某被分配在该会所三楼818房,安排了被告人杨某为罗某服务。杨某拿了一套一次性纸质衣服让罗某穿上,随后开始舔罗某的背部和脸部,罗某因酒后无力反抗便打电话给朋友罗某玲,罗某玲来到818房告知杨某只要按摩背部和手脚,其他地方不要碰,杨某表示知道。但罗某玲离开后,被告人杨某帮罗某按了几下又开始去摸其胸部,还将罗某的一次性纸质内裤撕破并伸手摸其下体。罗某对杨某说:“不要碰我。”杨某不听,将罗某翻过来脱去其上衣,舔吸其胸部,最后拉开自己裤链欲强行与罗某发生性关系。罗某便叫“部长!”,这时足浴城的负责人进来,杨某才停止对罗某的侵犯。罗某随后报警,民警接报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罗某阴道试纸未检出人精斑。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宣读、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其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称2015年9月11月凌晨4点多钟,我在818号房为女顾客做138元价位的按摩服务,那个客人换好一次性衣服后我先给客人按了会背部和脖子。随后我开始给女顾客推油,推了几分钟,我就撕开女顾客下身的衣服,直接给她推屁股,她说不用推屁股,按其他地方,并打电话叫她朋友过来,她朋友跟我说,只要帮她推背就好。她朋友离开后我就让女客人转过身来帮她推前面,我按摩她的胸部三、五分钟后就帮她推下身,将手指抹上精油,将右手食指插进女顾客阴道,她没有反抗,我就拉开自己的裤链,强行与女顾客发生了性关系。后女客人说她不要按了,要求下钟,之后我就退出了房间。女顾客的朋友随后过来找我为什么要那样做,我就向女顾客道歉,她不接受还报了警,没多久警察就抓我到派出所了。
二、被害人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5年9月11月凌晨4点多钟,我和四个朋友喝完酒后就去鑫玉足浴城按摩,我们四个女的在不同的房间分别叫了4名男技师。我大概记得自己在818房,男技师拿来了蓝色的一次性衣服,换上了技师提供的衣服,之后就趴在床上叫他进来,他进来后就趴上我的床,跪在我后面,用手摸我的背,根本不是按摩,并且亲我舔我,我当时没有力气反抗他,就打电话给我的朋友罗某玲,让她过来我房间,这期间他一直在亲舔我的背部和面部,罗某玲进来后告诉他我不需要这个服务,让他好好给我按摩,然后罗某玲离开了。我让他帮我拔筋,他拔了几下又开始摸我的背,还摸我的胸部,我阻止了他,叫他不要推了。这时他撕烂我的一次性内裤,在屁股和股沟上来回抹了一下精油,就用弄了精油的手指插进我的阴道,我叫他不要这样,他不听就将我翻过来仰面躺在床上,还将我的上衣脱了,他开始舔和吸我的胸部,很快他就拉开自己的裤链,把我的一次性短裤撕开,将阴茎插入我的阴道来回动着,然后他抱我起来,让我坐在他身上,然后我就叫“部长,部长”,这时候两个部长就进来了,部长问我们在做什么,这个技师让部长先出去,他要穿鞋,部长出去了,一会儿又进来,其中一个部长将技师带出去,另外一个部长就问我和技师在做什么,我没回答他,我打电话给罗某玲,她很快过来,我就说那个男技师强奸我。部长跟我商量私了,包个红包给我就算了,我说不要,于是我就报警。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杨某就是强奸其的男技师。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罗某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2015年9月11日凌晨,其和被害人罗某等四人喝酒后去鑫玉洁足浴馆按摩,四人各自一间房,并且都叫了138元的套餐,并提醒技师只需要按摩和推背的服务。5:24分被害人罗某打电话过来说为什么这里138元的服务都不按摩,只是舔她的背,跟她调情。后我过去被害人的房间,告诉技师说我朋友只要按摩背部和手脚,其他地方不需要碰。后我就回房间继续按摩。6:00时许,别害人罗某又打电话过来说那个技师神经病,说了好几次,还是舔她跟她调情,还将他的裤子撕烂了强奸她。于是我赶快过去她房间,我看到被害人盖着一个浴巾,男技师在房间外面,后我们向部长反映情况后就报警了。称男技师当时一直跟她们道歉,并有说道自己看到美女控制不住自己,会有点心动的感觉。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杨某就是强奸被害人的男子。
(二)证人罗某英的证言:证实四人去鑫玉洁足浴城按摩,按摩了约30分钟后,自己听到被害人罗某说:你出去,滚出去,我出去后看到罗某躺在床上哭,罗某玲在安慰罗某,罗某告诉我她被给她按摩的技师强奸了。
(三)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跟罗某、罗某玲、罗某英四人一起去鑫玉洁足浴城按摩,事后听说罗某被强奸一事。
(四)证人陈某(系鑫玉洁足浴城晚班负责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称案发当时其通过808房门口的窗户看到里面的女客人上身赤裸躺在床上,125号男技师在给她按摩尺度比较大,后看到男技师全身穿着整齐趴在女顾客身上,从姿势和动作看得出来他俩正在发生性关系,于是叫来惠部长,我们在门口看了几十分钟,里面的女客人就叫部长,我们就敲门进去了,惠部长就将男技师带到隔壁房间问情况,我就问女客人情况,女客人什么都不说,叫我去问男技师,后女客人说男技师强奸了她。证实138元套餐的项目就是精油按摩头、背、肩部手脚,称鑫玉洁足浴城不提供隐私部位的按摩服务,只提供正规的按摩服务。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杨某就是与女客人发生性关系的男技师。
(五)证人惠某(系鑫玉洁足浴城部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称2015年9月11日凌晨6时30时许,其跟同事陈部长一起巡查客房,透过窗户看到818房的125号男技师为女客人在按摩,当时女客人好像全身赤裸着,仔细一看发现男技师和女客人在发生性关系,我们就敲门进去问他们在干嘛,女客人突然喊了一句她强奸我,非礼我。我就把男技师叫出来,跟他说我们公司不允许个女客人发生性关系问他为什么要那样做,男技师回应说既然被发现了就没什么好说的,被开除也无所谓。称第三次巡查到818房里女客人平躺着在按摩床上,全身赤裸着,双腿分开,男技师趴在女顾客身上,男技师的拉链是拉开的,露出下体,其他穿着完好。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杨某就是与女客人发生性关系的男技师。
四、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提取的被撕破蓝色纸质短裤一条等。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意见。
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杨某当庭否认控罪,称其认为是强奸未遂及其辩护人称本案强奸实事求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本院查明,被告人杨某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多名证人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意图强奸被害人。被害人罗某当场反对特殊服务,且在案发后立即报警而不愿意与被告人杨某所在会所鑫玉洁足浴城私了,亦表明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违背被害人罗某意志的,目前本案证据至少能够证实被告人杨某意图强奸被害人,是否既遂双方各执一词,认定被告人杨某强奸即遂的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证实,不足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故根据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杨某强奸未遂。对被告人杨某当庭否认控罪及律师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虽已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