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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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视听材料证据的表现形式是什么?视听材料证据的特点是什么?

2019-03-24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随着社会发展,信息化的程度逐步提高,相对人违法反调查能力手段越来越高,隐蔽性越来越大,我们应当重视视听资料这类证据在案件突破上的作用,因此,学会视听资料的取证方法和应用是非常必要的。那么,视听材料证据的特点是什么?视听材料证据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徐彤彤,曹芳汕头刑事专业律师,该律师擅长办理刑事类型的案件,在从业多年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及人脉,非常熟悉刑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较多不逮捕、不起诉、刑事和解、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减刑改判等刑案,擅于用律师和检察官的不同视角对案件进行“双重审查”,并提出有分量的、易于打动检察官、法官的辩护观点,能最大限度为处于弱势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2019年视听材料证据的特点是什么?

  与其他证据一样,视听材料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都有客观性、关联性等共同属性,但它作为科学技术发展并运用到药监实践的产物,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种类证据的特点,具有“望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的特殊功能,客观、准确、形象、科学,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有助于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其主要特点是:

  (1)直接、逼真。视听材料可以将当时的声音、图象、当事人的动作、表情及现场环境等如实记录,其内容丰富全面,使人感到如临其境、如见其人、如闻其声,是比较科学的记录方法之一。还可以反复使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和评价更加准确。

  (2)稳定。与证人证言等容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发生变化相比,视听材料证据反映的内容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如照片、录像带、录音和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容量大、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只要保存好磁带、拷贝、数据不致变形、变质,就可以反复使用,多年后仍可重现,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

  (3)易编辑、伪造。视听材料是用科技手段制作的,所以能比较容易地采用科技手段加以编辑甚至篡改。特别是采用数字方式制作的,如光盘刻录等,因此运用时应当注意鉴别,认真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2019年视听材料证据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目前,我们接触到的有录音、照相、录像、计算机数据4种。录音时采用笔式录音机或普通微型录音机,录音能逼真的反映出说话人的音质、音素、语言习惯、说话时的心态等,说话人一般不会加以否认,主要是向当事人或证人调查时辅助调查笔录使用,也可在食品、药品扩大宣传疗效时取证用。

  照相时用数码照相机或一般照相机,照相能逼真的反映出现场情况,在当事人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取证时用最为直接,也作为现场检查时在查封扣押贴了封条后,对证据的固定等。

  录像证据具有准确、完整、连贯、再现原状等特点,内容丰富、广泛、容量大,有运动的人、物形象及背景参照物,可以直接收录,随时观看,既显境又显语言,能逼真的反映出现场情况,当事人一般不会否认,因此,他的应用很广泛。

  计算机数据指储存于计算机的资料、数据等材料,如药品、器械的购进记录,销售记录等等,现在各比较大的单位,都在用计算机管理单位药品、器械的购销存业务。

  徐彤彤,曹芳汕头刑事专业律师,http://www.xmxsbhls.cn/以“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为办案理念,执业十多年来,徐彤彤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既得利益与可得利益,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得到有力的行使,确保当事人能够在公正公开的审判下获得罪轻、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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